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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西和县法律援助中心对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提供法律援助案为例

作者:朱可佳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21-01-06 14:28 浏览量:979

一、案例及承办人基本信息:案件类型:刑事                   办理方式:诉讼指派单位:西和县法律援助中心承办单位:甘肃仇池律师事务所承  办 人:朱可佳律师,大学本科,法学学士,甘肃仇池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娴熟的办案技巧。现主攻刑事辩护、婚姻家事、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公司股权纠纷等领域。曾撰写论文《从司法的民主化与职业化之争—分析影响司法裁判的话语因素》,获得第七届“关中—天水经济区法治论坛”一等奖。

二、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中的法律援助背景2017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简称《试点办法》),决定在北京、上海、安徽等八个省(市)开展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是贯彻“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中一项重大改革举措,也是我国刑事司法领域人权保障的重大进步之一。根据《试点办法》规定,立足甘肃省刑事辩护试点的实践经验,西和县法律援助中心认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在切实保障律师辩护全覆盖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应当以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的“扩大法律援助范围”为导向,着力扩大刑事法律援助的覆盖案件范围,以期为“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奠定坚实的基础,决定为被告人杨某提供法律援助,并指派甘肃仇池律师事务所律师朱可佳为其提供法律帮助。三、 案例正文:(一)案情简介:被告人杨某和卢某等数人发生争执,期间卢某将被告人杨某头部打了一棒,杨某在奋起反击时拿出随身携带的刀具戳向卢某,此时卢某被他人绊倒,致使杨某的短刀未戳到卢某,而是戳中了在旁的朱某,朱某中刀后被及时送至医院就医,经公安司法鉴定为重伤二级,按照故意伤害罪的刑法,需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刑罚。(二)承办过程:在接到西和县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后,辩护人便及时会见了被告人,并前往西和县人民法院进行阅卷,了解案情后发现,辩护人认为该案明显系打击错误,根据刑法理论中的“具体符合说”和“法定符合说”,该案最终的导向会走向两个不同的结果。根据法定符合说,被告人的行为应当定为故意伤害既遂;而根据具体符合说,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的未遂和过失致人重伤的既遂,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定为过失致人重伤罪一罪。最终辩护人决定利用“具体符合说”对被告人的定性进行辩护;根据《刑事诉讼法》、《刑法》、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其量刑进行辩护。(三)承办结果:2020年9月10日甘肃省西和县人民法院在第三法庭对本案公开进行了审理。对辩护人提出的量刑辩护全部采纳,定罪辩护虽采取了法定符合说,但为了体现有利于被告人原则,依然对其轻判。最终甘肃省西和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甘1225刑初88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杨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四)案件点评:我国刑法当中对具体事实认识错误,在学说上一直存在具体符合说和法定符合说的争论。事实认识错误一般分为具体实施认识错误、抽象事实认识错误、对象错误、打击错误和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其中,打击错误系行为本身的误差,导致行为人所欲攻击的对象与实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具体符合说认为,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所认识的犯罪事实和客观发生的犯罪事实不具体一致,那么对于实际发生的犯罪事实,就不成立故意。法定符合说认为,行为人所认识到的犯罪事实和现实发生的犯罪事实在构成要件上一直的话,就成立故意。结合本案,根据法定符合说,被告人杨某携带凶器,有伤害人的故意,最终也导致了朱某受到伤害(重伤)的结果,最终定故意伤害罪一罪,其将“人”是看成一个抽象的“人”。根据具体符合说,被告人杨某在遭到卢某的殴打后掏出随身携带的刀具意欲伤害卢某,但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戳到卢某(卢某被人绊倒),而是将刀子戳到了在旁的朱某身上,具体符合说是将“人”看成是一个具体的“人”,杨某主观上有伤害卢某的故意,但其以意志以外的原因未造成卢某受伤的结果,系故意伤害罪的未遂,其无伤害朱某的故意,但造成了朱某受伤的结果,系过失致人重伤罪的既遂,综合其系一个行为造成,是竞合关系,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即其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一罪。法定符合说与具体符合说最大的分歧在于客观上不同的客体能否等价。具体符合说关注具体客体,认为每个客体都有其独特价值,不能一律等价视之。而法定符合说关注抽象客体,认为不同客体之间的内在本质有相同点,在相同的本质上可以等价。综上,刑法学是一门研究犯罪与刑罚的系统工程,存在学派争议在所难免,其目的是国家制定、诉求、裁量、执行和监督刑罚所预期想要达到的理想效果,它决定着刑罚体系和种类,以及刑罚的适用与执行,可以说刑罚目的是整个刑罚制度赖以建立的出发点和归宿,综合学派争议,求同存异,在对抗与探讨中求发展,达到社会价值、法律价值以及人文价值的统一,才是刑法的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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